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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新消法亟待细化配套

2014年03月17日 13:06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3月15日起,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电视购物等享有七日“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还首次明确写入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违法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等等。新法的这些亮点广受期待,但能否就此破解维权难,不少人还是心存疑虑。

  新消法增加的多项“亮点”规定,其实并非我国内地“首创”。我国内地此前实施的消法,与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法律规定相比过于笼统,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全面性以及维权操作的可行性设计考虑不足。这就使得许多消费者在遇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而敢于站出来跟商家叫板的消费者,则面临投诉受理难、索赔落实难,很难跟涉事商家比拼时间、金钱和耐心。

  可以认为,旧消法的效力不足,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严重失衡,弱化了商家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及通过技术和服务创新改善经营的动力。新消法的出台实施,则有助于扭转上述失衡局面,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将敦促经营者形成诚信经营、永续发展的经商意识。

  新消法亮点突出,但要落到实处,确保执行中不走形、法律条款不被架空,仍有待于出台更为具体的配套制度体系。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未经消费者许可情况下采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却没有就经营者以何种确保不引起消费者忽略、误解的方式征得许可作出要求,也没有强制经营者就采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进行难以清除的记录。这样一来,消费者仍可能糊里糊涂在一大堆格式条款面前签署许可,一旦发生许可范围之外的信息泄露时,也很难追查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

  又如,新法赋予消协发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但是否发起公益诉讼的主动权、选择权在消协。众所周知,旧消法既存在规定效力不足的问题,也与一些地方消协、消委会的消极作为有关。因此,对公益诉讼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定发起条件,地方消协、消委会不得拒绝在符合发起条件情况下代表消费者维权,人民法院也不得自行或接受其他机关的非法要求拒绝受理公益诉讼。

  再如,新法规定网购、电视购物无条件退货,消费者还有七日“后悔权”。问题在于,消费者无法辨识电视购物广告,是由电视台、卫视频道许可播出,还是基层电视台插播,也很难准确取证,使得退货维权变得难上加难。

  我国香港地区,以及美国、欧洲的一些大都市,享有购物天堂的美誉,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均高度严密。但这种保障并不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而是通过大量有效的细化配套规定,通过司法机关的判例传续,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来实现的,也最终推动了商家和行业的高度自律。我国内地新消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开了一个好头;要避免虎头蛇尾,则需付出持续努力。郑渝川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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