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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鸿基公司高管受审 旁听席坐满受骗老人

2014年03月17日 14:35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金源鸿基公司梅晓春等四人集资诈骗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过去十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集资诈骗罪”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诈骗金额高达两个亿,近400位投资者被骗,金源鸿基公司疯狂敛财的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秘密”?

  旁听席坐满被骗老人

  上午的庭审现场,旁听席坐满了被骗的投资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满头银发的老人。被骗金额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警惕性不高的老人搭进去的往往是自己的“棺材本”。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晓春等四人于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以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拥有股份的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上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人民币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金源鸿基对外所称的投资项目主要有四个:北京比特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有限公司股权和渤海银行股权。据记者了解,这四家公司或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经营期限到期,金源鸿基原来所持的渤海银行股权也于2010年被梅晓春抵押出去。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梅晓春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曹多武、梅晓冬、邹高峰的刑事责任。

  公司成立高调“镀金”

  2006年7月6日,金源鸿基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6号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梅晓春。公司当年注册资金高达3千万,庭上,梅晓春承认这笔钱大部分是借来的。

  成立之初,金源鸿基对外高调宣称自己是“首家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资银行”。公司成立两个月后,入驻西城区金融街,成为当年的“轰动新闻”。随后,急于标榜自己的金源鸿基在北京市发改委进行备案,又每年出现在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上,摆台宣传。

  金源鸿基如何诈骗?

  “2009年7月份之前,我们主要靠博览会进行展台宣传,我们散发宣传资料,吸引大家来了解,签订委托合同,”庭上,梅晓春说道。对于公诉人提问,是否安排员工在超市散发宣传资料?梅晓春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事后也批评了员工。不少被骗老人正是在超市购物时了解到了金源鸿基,并参与了投资。

  2009年7月之后, 梅晓春将目标转移至“大金主”,寻找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国企内的大客户,与他们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据梅晓春所说,《委托代理投资合同》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区别。如果是《委托合同》,投资人完全不知所投项目,而《股权转让合同》上会标明出资人购买的是哪家公司的股权。

  梅晓春一直声称自己的项目会带来“高利润的回报”。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约定,合同期限内投资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出资所投股权当年产生红利的70%,投资期满后投资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股权升值部分70%的收益;红利与股权升值部分之外的30%归金源鸿基所有。

  “创投”成法律模糊地带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几个单位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成为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法律依据”,自此之后,全国各地大批创业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

  然而,该办法对于是否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创业投资企业吸收资金、对外投资活动,怎样区分创业投资属于金融理财还是非法集资的界限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创业投资”成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模糊地带。

  梅晓春等人虽然名义上是以委托代理投资、代理股权投资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表面上看起来与一般的投资行为没有区别,但金源鸿基公司承诺,无论投资是否成功,投资者都会获得类似于银行利息的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已经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仍在审理中。开庭前,公诉人向记者表示,案件估计要审理两天。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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