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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遭网友强奸逼迫买毒品 对方称女孩自愿

2014年03月20日 12:2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微信网友获刑四年四个月

  在东莞桥头打工的17岁少女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老乡,后其和朋友吃饭时和该老乡相遇,饭后老乡胁迫其至出租屋,不仅强迫她一起去买毒品,还对其进行强奸。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微信上的老乡不期而遇

  小程是湖北人,案发时年仅17岁,在东莞桥头打工,平时酷爱玩微信,而且在微信上写明自己是湖北人并贴有自己的照片。

  去年6月30日,号称是小程老乡的卢某与小程在微信上成为好友,但一直未见过面。

  同年7月7日晚,小程与同事小刘到饭店吃饭,在店门口遇到了卢某。卢某一眼便认出了小程,并且留下来和她们一起吃饭。

  饭后,卢某强迫小程和小刘跟他去他工作的地方。由于害怕,小程和小刘便跟着卢某进了一栋出租楼。

  进门后,卢某把门反锁。这时,小刘异常惊慌并哭了起来,说其男朋友要找她,她要离开。卢某怕小刘哭闹起来会被人怀疑,于是让小刘走,留下了小程。

  接着,卢某竟然胁迫小程跟着他到桥头镇一个小区内购买毒品,后回到出租屋内将小程强暴。

  后来,小程趁着卢某还在睡觉,偷偷拿走卢某的钥匙,开门逃走。回到工厂后,惊魂未定的小程在其姨妈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常平镇将卢某抓获归案。

  男子辩称女孩是自愿

  在庭审中,小程表示,因为卢某对其语言恐吓,还拿弹簧刀威胁,她害怕了才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卢某则辩称,他在与小程发生性关系时,后者并没有反抗,而是自愿的,事后她逃走是怕老乡笑话。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视其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

  网络交友需谨慎 约会选熟悉地方

  法官表示,一方面,网络社交工具使得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交流、交往,但另一方面,其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使部分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能更轻易取得他人信任。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网络社交工具使用者,在交友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市民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各种交友、伴游信息不可盲目相信,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忌与网友单独见面,见面地点应选择人多、自己熟悉的地方并事先告知亲友;而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大声呼救;遇到侵害后,也要注意保留证据。(记者龙成柳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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