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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搭讪不成动手打伤人 赔偿4万元达成和解

2014年03月21日 11:24 来源:今晚报 参与互动(0)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男,39岁,无业。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在天津站附近某超市门前,与素未谋面的女性刘某搭讪,引起刘某不满,后二人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头部、面部,将刘某打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 (记者王赫岩 通讯员张旭)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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