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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传统

2014年03月21日 15: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谈司法文化》,是一种享受。而最让我感动的,是大法官们对于司法传统的敬畏。

  比如,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如是说:“在许多静谧的夜晚,我喜欢独自在最高法院的会议厅漫步,会议厅墙上挂着16幅画像,上面是我的16位前任,当年的首席大法官们。我常常带着敬畏之情仰望他们,感激他们的所作所为……漫步于此,一直是一段有趣的体验。也许,我不会每天或每周这么做,但经常在这里静坐省思,可以不断提醒自己效仿先贤,避免失误,履行好首席大法官的职责。”

  又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如是说:“最高法院有许多传统。比如庄严的法庭、羽毛笔、法袍,还有法庭内的各种规矩。为什么到了2010年,我们仍然要维持这些传统呢?答案是:传统和文化是一个机构的基石。一个有着悠久传统、浓厚文化的机构,才真正值得人们尊敬。”

  这种尊重传统、不肯轻易“蔑古”的精神何其可贵!并未因为进入了数字化庭审时代而废弃老式法庭,更没有因为时代的进步而将16位先贤归入“历史的垃圾堆”!

  曾几何时,我们对于固有的司法传统,常常是批判多于继承、排斥多于接纳、蔑视多于仰视,缺乏必要的敬畏、应有的尊重和足够的认识。

  就说“亲亲得相首匿”这一传统的司法原则吧,它熔人情、事理、法制于一炉,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闪光点。从春秋时期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司法主张,到1935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亲属享有拒绝作证权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规定,这种精神一脉相承,在数千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我们却一度摒弃了它,对苏联法律制度的机械移植和对“大义灭亲”的偏执理解,导致“孩子”与“洗澡水”一起被泼掉。试想,在与父母“划清界限”的非常时期,人们的揭发与检举,真的是为了“大义”吗?事实证明,绝大多数人都是为了自保才不得已而为之。“骨肉且相薄,他人安得亲?”所以那时的人际关系、社会氛围,充满了压抑、猜忌与不信任,也间接导致了对理性与法制的粗暴践踏,教训不可谓不深刻。所幸的是,在走向法治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了这种弊端,开始科学的对待这一古老传统。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一规定,就体现了对传统的回归、对人性的回归。

  另外,我们还欣喜的看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隐隐透出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的光芒。有人说这是新时期“以人为本”精神在司法领域的体现,而我仍解读为这是对传统的一种回归。

  实际上,在我国司法传统当中,还有许许多多“古老而又永远年轻”的东西,期待着后人去挖掘、去传承、去弘扬。所以,我们应该怀着一颗敬畏之心,去重读老子、重读孔子、重读韩非……

  我也一直觉得,当代的中国法官,既要有“国际视野”,又要有“历史眼光”,否则就会受空间局限,在全球化的浪潮中迷失自我,认为“月亮还是外国的圆”,毁我黄钟,夸人瓦缶。我们既要“纵横八万里”,更要“上下五千年”,思接千载,神游百代,这样才能站在历史的高峰上,俯视现在,远眺未来,真正把握中华法学精神的勃勃脉动,进而在这个新世纪里发出我们中国人自己的声音!

  须知: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

  (作者单位: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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