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雇主同居17年被赶出门 索要19万劳务费败诉
17年前,王晓英经人介绍来到赵元国家生活,照顾赵元国衣食起居。2011年, 王晓英竟以多年受雇照顾赵元国为由,向老人家人索要17年劳务费19万余元 ,然而,老人的家人却认为王晓英是准备与赵元国结婚的情侣,不存在劳务关系,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同居17年索工资遭拒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说起。1994年,年仅35岁的王晓英经人介绍,来到琼山区甲子镇西村委员会上昌村64岁赵元国老人家居住生活,这一生活就是17年。直到2011年10月的一天,赵元国从床上摔倒昏迷,当时王晓英并不在家,在接到村民通知后,赵元国的儿子赵子敬闻讯赶来,于2011年10月23日将父亲接到琼山医院就诊。2011年11月8日,多日未归的王晓英回到上昌村赵元国家,因找不到赵元国,便与其家人发生冲突,被其家人赶走。
事后,王晓英认为自己无家可归,便多次到海口市琼山区妇联寻求帮助,经妇联多次调解未果,于是王晓英诉至法院,要求赵子敬支付其劳务雇佣费共计195000元。
做了17年保姆没拿钱
王晓英表示,1994年,她只身带着年幼的女儿来海口讨生活,经人介绍来到赵子敬家中担任保姆,主要负责照顾其年迈的父亲赵元国,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天50元且包吃住。王晓英一直悉心照料赵元国的生活起居,可每当王晓英要求赵子敬支付工钱时,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拒绝。
对此,王晓英说为了能让女儿有口饭吃,她只好选择继续留在赵元国家工作。2011年11月,双方矛盾激化,赵子敬不仅未支付她一分钱,还对她施以暴力后将其赶走。为此,王晓英才向法院起诉,希望拿回自己17年的雇佣费。
被告称不是雇佣关系
然而,赵子敬却表示,他与王晓英之间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务用工合同,双方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实际上,王晓英来到赵子敬父亲家中准备给其当老婆,家里兄弟提出双方最好登记结婚。但王晓英提供不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无法与父亲登记结婚。而后,王晓英在父亲家居住,家里财务大多由其掌管。自王晓英掌管这个家后,父亲的经济生活就经常接济不上来,王晓英还经常失踪。
赵子敬表示,他经多方打听得知,王晓英尚未和丈夫离婚,在得知重婚属于犯罪行为后自行离开了赵子敬老家,赵子敬全家人都没有雇佣过王晓英,她来到赵子敬老家就是为了和赵子敬父亲一起生活,双方已经建立同居恋爱关系。
二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琼山法院认为,王晓英提交赵元国的《干部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存折等证据,证明其在赵子敬家中任职,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劳务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晓英的诉讼请求。
王晓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2013年8月,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没主张劳务费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本案主要是看双方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前者,雇主就应当支付劳务费,如果是后者,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同居关系,这就属于道德调整范畴,就不存在雇佣关系,自然就不存在支付劳务费。所谓雇佣关系就是受雇者提供劳务谋取利益,雇主接受劳务并支付劳务报酬,案件当事人在之前可能是雇佣关系,但由于后来产生感情了,又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又没有主张过劳务费,因此就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了。
此外,案件中,王晓英并没能提供与赵元国存在雇佣劳务关系的证明,所以王晓英和赵元国应该属于同居关系,法院驳回其判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