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系列手机靓号案宣判 两被告人获刑
秘密盗卖手机靓号倒卖牟利案,(《法周刊》2013年10月14日以《盗卖手机靓号 被告人认错不认罪》为题报道)有了最新进展。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熊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唐某原是成都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属于电信公司的二级代理公司,可以进入电信公司内部网络开展业务活动。2012年5月,唐某在清查欠费手机号时,发现了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5个已欠费两年的尾号连号的手机号,既无实名登记也无通话记录。
于是,唐某盗用已经辞职的下属员工的工号,进入公司综合营账系统修改系统信息,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将获取的这5个手机号码转入他人名下并销售,共获利40400元及两台iPhone4s手机。
同年6月,被告人唐某离开了成都某科技公司,因进入电信公司系统盗取手机号码需要电信工号,遂与成都市电信公司某分公司熊某伙同,熊某利用下属工号进入系统获取手机特号交由唐某转卖。
同年7月,熊某获取尾号“777777”的手机号后交由唐某,准备以10万元出卖,熊某从唐某处得到4万元报酬。之后,电信公司在清理内部未销售的手机特号时发现异常,将“777777”等手机号强行停机,此号遂交易未果。唐某找到被告人熊某退还4万元,熊某将其未挥霍的余款3.5万元退还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骗取单位工作人员工号权限的方式,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的内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私自变更其信息并将其出售,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手机号码虽具备财产属性,但在尚未与特定人建立需求关系前,对于电信公司和网络通信公司而言仅是一种收益权,这只是财产所有权诸种权能中的一种。而盗窃罪是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而非部分财产所有权。
从唐某、熊某的行为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的财产收益权,也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的安全。盗窃罪无法全面涵盖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以及整个犯罪事实,故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此外,熊某在案发前退还了被告人唐某35000元,且具备自首情节。被告人唐某、熊某居住地社区出具了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行为的证明。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思思 卞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