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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偷转财产可能害己

2014年03月24日 15:5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人生七十古来稀。退休在家的林大爷本可以安享晚年,不想却被老伴狼狈赶出家门。离家时,他只带出了身份证、户口本及一个仅剩33元余额的退休工资存折。有家不能回,痛苦的林大爷将老伴告上法庭,要求离婚。都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可这对老夫妻又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放

  带着30多块钱 大爷净身出户

  1987年,林大爷的前妻因病去世。一年后,在单位领导的撮合下,他与同厂葛大妈建立了恋爱关系。葛大妈比林大爷小十岁,离过一次婚。经过一年时间的了解,1989年双方登记结婚。

  林大爷有两个儿子,当时已各自单独生活。葛大妈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随葛大妈及林大爷一起生活。结婚后,这对半路夫妻没再生育子女。

  起初,夫妻二人生活得还算平静。林大爷十分顾家,对葛大妈也是嘘寒问暖。

  但近几年,年事已高的林大爷身体越来越不好,也越来越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用林大爷的话说,“她对自己的亲戚都很热情大方,却对我冷淡小气。”婚后多年,葛大妈完全掌控着双方的工资存折,林大爷不知道家里有多少钱,零花钱都需要从老伴那里领。

  林大爷心中还有一个隐痛,那就是他曾经居住的朝阳区某村于1996年拆迁,后获一处使用权房,但葛大妈背着他将使用权人写为自己的女儿。这令林大爷很不痛快,双方为此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隔阂。

  因为双方都是再婚且共同生活了20余年,老夫老妻为了面子,勉强维持着夫妻关系。

  2012年6月的一天,因一点家庭琐事,双方闹起矛盾,葛大妈说,这家是她的家,房子是她的,让林大爷走人,不要再回来。林大爷受不了这番数落,拿着葛大妈扔给他的身份证、户口本及余额只有33元的工资存折,去了大儿子家。

  林大爷想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70多岁的他为这个再婚的家庭付出了很多,不能就如此“净身出户”吧?

  在亲属介绍下,林大爷找到了英格所的李力争律师,对律师说:“我有脑血栓、心脏病,我还想过几年平静的日子,不想被早早地折磨死!”李律师发现,除了老人家的陈述外,目前什么财产证据都没有。

  法庭激辩

  大爷请求分割存款 大妈表示不存在

  在第一次开庭中,林大爷提出三处房产需要分割。

  一处是现居住的通州区某处房屋,此房原为二人单位的使用权房,之前由葛大妈承租,2001年房改,用两人的工龄并花了3万余元购买,现在是私有产权房;一处是前文提到的位于朝阳区的拆迁安置房;还有一处房产是葛大妈父亲去世后,葛大妈继承的。另外,林大爷要求对葛大妈大概50余万元的存款进行分割。

  庭上,葛大妈对林大爷所述完全不认可,称通州区房产是房改时她自己花钱买下,所有权人登记的一直是她一个人的名字,属个人房产,与林大爷无关。至于朝阳区的拆迁安置房,使用权人登记为其女儿,也征得过林大爷的同意。关于葛大妈父亲去世遗留的房产,她称自己放弃了继承,全部由母亲继承,并有公证。对于银行存款,葛大妈表示不存在。

  巧妙取证

  向法院申请调查 查出来70多万存款

  由于葛大妈对林大爷所述全部予以否认,李律师帮助林大爷向法院申请调查通州房产的购买档案资料、工龄使用情况、朝阳拆迁安置房档案、葛大妈名下的存款余额及近一年的交易流水记录。

  经法院调查取证,通州房产购买时的确使用了林大爷36年的工龄。调查还发现,葛大妈目前银行存款余额只有1万余元。林大爷说,葛大妈有一次与亲戚聊天时提到自己有存款50多万元,他觉得葛大妈隐瞒了自己的存款。

  按照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一般会在自己居住地或近亲属居住地附近存款。李律师让林大爷去葛大妈居住地,查看其周围银行,并尽量回忆葛大妈可能存款的银行。几天后,林大爷提供了葛大妈可能存款的几家银行,李律师也在第一时间写好申请,申请法院二次调查。

  这一次,法院调查出了葛大妈20个账户中存款70多万元。这些账户大都已经销户,且大部分都是在林大爷提出离婚前的两三个月取现或做销户处理的。

  法院判决

  共同房产和存款 大爷大妈各得一半

  对于转移的70多万元存款,在二次开庭时,葛大妈改口称自己患了癌症,看病用了,可却拿不出医院的付费单据。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大爷提出的朝阳拆迁安置房及葛大妈父亲遗留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涉及第三人利益,不予分割。但对于通州区的房屋,虽系葛大妈婚前房屋调换获得,但因该房屋实际获得的时间及房改均系原、被告婚后,且使用了二人的工龄,所以此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院同时认为,葛大妈在离婚诉讼前几个月支取大量的钱款,自称的因本人就医所用并无证据证实,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葛大妈须给付林大爷30万元。

  持续近一年的财产争夺战到此结束了,这对半路夫妻也走完了他们20多年的婚姻历程。

  律师说法

  李力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有两个:一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是离婚时一方是否隐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若隐藏、转移了财产又该如何分配?

  焦点1 婚前承租房是否属共同财产?

  据李律师介绍,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房产永远是争议最多的问题。

  有些房产分割之所以比较难处理,是因为它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政策规定。比如,婚前承租的单位的房子,往往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和工龄、职务紧密挂钩。因此,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有时很难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房屋的取得,有一部分是按照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

  李律师认为,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只要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通州区的房子虽然是葛大妈婚前的承租房置换而来,但其参与了房改,且计算了林大爷的工龄,享受了优惠购房政策,用夫妻共同存款购房,所以即便该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葛大妈一人的名字,该房也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林大爷有权要求分割,法院也支持了这一点。

  李律师介绍说,此类房产分割,还有一类比较复杂的情形,那就是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由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通常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务折扣,甚至还有教学年限、劳模、援藏援疆等福利待遇,所以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问题,掺杂的复杂情况比较多,政策性强,此时,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并不是特别的确定。因此,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焦点2 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做何处理?

  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以诉讼当时已经查明的财产为准。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萌生离婚之意时就有可能提前几个月甚至提前一年下手蓄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隐匿、转移、变卖等,致使另一方少分财产,利益受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李律师介绍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就需要及时进行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从而使对方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葛大妈在林大爷诉讼离婚前几个月,就陆续将数家银行的20个账户70多万元的夫妻存款支取并转移,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

  李律师最后建议大家不要冒法律风险,铤而走险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是需要用心去经营的,一定要诚信、宽容、理解,即便婚姻要解体了,也要坦坦荡荡,合理合法分割共同的财产,而不要耍“小聪明”,到头来害人害己。J195

  名律铁案

  本期主讲 李力争律师

  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曾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2014年1月,获评北京市首届十佳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2009年获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称号,2008年获奥运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奉献奖。创办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网,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服务。

  在19年律师执业中,李力争律师办理了数百起婚姻、家庭、房产方面的案件。擅长处理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对子女抚养、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方面法律事务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处理方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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