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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03月25日 09:2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林春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林春平等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林春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州中院审理认定,林春平在经营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温州哈同商贸有限公司期间,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分别以自己及他人的名义,设立了温州双频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期间,林春平借用该五家公司的名义,用虚开的抵扣税款发票用作进项抵扣税款,对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单位。(记者袁亚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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