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百高速高管受贿被判无期 承揽工程索贿600万元
邵俊涛曾是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接受某单位工作人员吴生炳(已判刑)请托,为其单位在广西隆林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并以此索要好处费600万元。而吴生炳在因涉嫌贪污、受贿被调查时,牵出邵俊涛,邵俊涛案件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日前,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找人围标帮人中标
2007年上半年,邵俊涛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调入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后又被委派到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底,邵俊涛被任命为广西隆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负责隆百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及组织施工。不久,隆百高速公路项目对外发布招标文件,吴生炳代表其所在单位投标。
邵俊涛到案后供述,吴生炳曾找他希望帮自己公司争取一个标段,邵俊涛则提出,希望吴生炳的公司中标后,能够配合隆百一公司处理一些账务。开标前一周,邵俊涛曾让吴生炳在工程概算价格的基础上增加7200万元,并要求其中标后再返还给隆百一公司5000万元,吴生炳照办了。
在此后的竞标过程中,吴生炳说,邵俊涛为了履行承诺保证其公司中标,利用个人关系联系了七八家公司围标。此外,在开标前一天,邵俊涛要求其中标后分包3亿元工程给他指定的施工队,并拿出两份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让其签字盖章,在他签字盖章后,邵俊涛给了他一张写着开标底价的纸条。次日,吴生炳的公司以约7.4亿元的价格顺利中标。
谎称疏通收好处费
邵俊涛表示,工程施工前,吴生炳拒绝把工程分包,并主动提出给一些钱处理此事。在隆百公司将首批6800万元预付款给了吴生炳公司后,吴给其打电话称准备了一笔钱,并询问如何处理。
但对于送钱的起因,吴生炳却有另一番说法。他表示,2008年春节,邵俊涛要求他从6800万元预付款中拿出800万或1000万元现金,并指定送到邵俊涛居住的酒店。吴生炳作证时称,自己和领导商量后决定先给500万元。一名同吴生炳一同送钱的工作人员作证称,他和包括吴生炳在内共三个人一起把装钱的纸箱和袋子放在酒店的行李车上,并用行李车把钱推进邵俊涛的房间。吴生炳同时交待,2009年上半年,邵俊涛又找他要了100万元,但邵俊涛自始至终没有说这600万元是交回公司还是留给自己或其他人。
庭审中,邵俊涛辩称,吴生炳给其500万元时,自己尚未被任命为隆百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总经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钱的行为也不属于受贿。此外,邵俊涛还表示,自己收下的钱都分给了其他几名在工程谈判中帮助协调或疏通关系的朋友,自己一分钱都没有留用。
而邵俊涛口中的几位朋友则均作证称,自己没有帮助过邵俊涛,更没有收到过对方给予的钱款。为此,广西检察院反贪局还特意调取了这几名朋友的银行资料,经调查比对,这几人的账户在案发时间内均没有与本案有关的大额资金进出。
行贿人牵出案中案
记者了解到,邵俊涛的案发源于吴生炳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查,检方在对吴生炳的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其曾帮助单位在隆百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中标,进而发现了其向邵俊涛行贿一事。
法院审理查明,中交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后该公司虽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起设立中交股份公司,中交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中交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未改变。而后,邵俊涛经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批准调任国有控股的中交股份公司工作,邵俊涛符合刑法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吴生炳向邵俊涛提出中标隆百高速公路项目部分标段的请托时,邵俊涛在未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其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的施工单位,并帮助吴生炳获得标底价格使其单位中标,并在随后收取吴生炳给予的500万元,又主动索要100万元。
法院认为,邵俊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从重处罚。市一中院遂以受贿罪判处邵俊涛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记者了解到,邵俊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