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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制建楼冲动须让法律说话

2014年03月25日 14: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律是社会的纠偏利器,对社区建楼冲动,法律必须说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克制此类违法冲动。对违法行为熟视无睹,让法律失语,让社区建楼冲动如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不仅不利于居民委员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更有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害莫大焉。

  工作人员不到10人,湖南省湘潭市宝塔街道云盘社区却举债兴建了一栋6层高、总面积1200平方米的办公楼,甚至还安装了观光电梯。记者调查走访发现,全国各地不少社区频现“豪华办公楼”,基层豪华楼堂馆所背后,是社区场地、经费紧缺背景下滋生的“创收”与“争先创优”冲动。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身肩多项职责,拥有办公用房本属合理需求。然而,不少社区频现建“豪华办公楼”冲动,就不合理了,特别是自筹资金、出租还款的盖楼做法,不仅与“禁止各级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精神背离,更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

  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也就是说,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责任在当地政府,而不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目前通常做法,条件好的地方采取统一建设的方式解决,条件不成熟的地方则是采取租用的方式解决,而办公用房由社区居委会自筹资金、出租还款方式解决,实质上是政府推卸责任,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社区居委会承担。

  如此行事,导致出违法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是未批先建,违反城乡建设规划,所建办公楼可能成为违章建筑。二是个别楼房占用公共用地、消防通道或绿化用地,又违反消防、园林等方面法律法规。三是自筹资金诱发的以“便利”服务为筹码向辖区商家、企业“化缘”的现象,这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卡拿要”等不正之风。四是出租还款与社区居委会公益服务性质相悖。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从严管理是普遍做法,不仅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就在湖南长沙市这样的省会城市也是如此。2009年,湖南省长沙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加强社区服务用房的管理,严禁出租、出售、抵债、抵押、转让,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利用社区服务设施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确保社区用房五分之四以上的面积用于公益性服务。

  面对拥有巨大法律风险的社区建楼冲动,上级单位居然默许,这种默许有资金缺乏的无奈,有“争先创优”冲动的利益驱动,也有对履责不到位的掩饰。可要知道,严是爱,宽是害。正如湖南省社科院研究员郑自立所说:“这存在风险,一旦出现欠款窟窿,对于通过基层选举而产生的社区负责人来说,难以承担。”

  法律是社会的纠偏利器,对社区建楼冲动,法律必须说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有效克制此类违法冲动。对违法行为熟视无睹,让法律失语,让社区建楼冲动如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不仅不利于居民委员会公益服务事业发展,更有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害莫大焉。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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