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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一记者收受封口费获刑 为入报社行贿社长

2014年03月27日 14:4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为谋差事行贿报社领导,搞负面报道收“封口费”,茂名某报记者周某为此获刑。26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其所得赃款260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周某对判决结果虽有异议但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周某在茂名某报社工作及担任该报社摄影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新闻采访过程中以采写负面报道为由,先后收受13家单位或个人“封口费”共26000元,所涉及的采访报道包括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职人员违纪及违规建房等,涉事的单位或个人为了不被曝光,往往采取通过熟悉记者的人送钱物给采访的记者,从而达到不报道的目的。

  法院另外查明,早在2008年6月底,周某为了能调入茂名某报社工作,送给时任该报社社长侯某人民币8万元。后来在侯某的关照下,周某于2008年12月19日调入该报社工作。

  2013年6月27日,纪委部门根据已掌握的周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对其进行调查,在被调查期间,周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外,还主动供述了未被掌握行贿罪行。2013年9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周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4日,周某得知检察机关找其调查情况后遂主动投案,并交代了受贿罪行以及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但在办案机关仅掌握了其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清所得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范贞 邹辉球 郭金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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