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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之道

2014年03月27日 15: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汪习根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期)中的《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指出:司法是人权从应然转向实然的最重要方式。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正在从人权立法驶入人权司法的快车道,致力于实现实体权利、程序权利和综合性权利的统一。所谓实体性人权,涵盖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项基本人权。其中,生命权集中表现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既紧贴中国社会秩序与权利保障的现实,又符合国际标准。自由权主要指人身上的自由,以废除劳教制度为改革主旨。而在财产权的保障上,这特别注意“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做到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保障人权。

  所谓程序性权利,包括公正审判权、人道待遇权和回归生活权。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应当使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从法律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标准,并通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同时,人道待遇权决不是对嫌犯的容忍与放纵,相反,对反对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并进而防止冤假错案具有关键功效。

  关于综合性权利。司法的可接近性、可利用性和便利性是公认的法治准则。

  为破解人权司法保障现实难题,必须构建信访司法终结制度、完善与民生和公益相关联的纠纷解决司法机制、统一司法职业准入标准,提升司法主体的人权素养、优化人权司法组织体系。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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