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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儿童在鱼塘游泳溺亡 家长监护不力担负主责

2014年03月27日 16: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盐城3月27日电 (于从文 鞠燕华)年仅9岁的龙龙(化名),和两个小伙伴在鱼塘里游泳玩耍,不幸三人全部溺亡。龙龙的父亲悲痛之余,将鱼塘所有权人村委会小组、鱼塘承包人与转包人告上法庭。27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处龙龙的家长自行承担80%的责任,鱼塘转包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村委会小组承担5%的赔偿责任。

  2013年9月21日下午,在滨海县东坎镇某村小学上二年级的龙龙放学后没有直接回家,而和两个小伙伴一起到村头鱼塘边玩耍,后三人跳入鱼塘游泳,不幸全部溺水身亡。龙龙的父亲李某认为,鱼塘本是自然浅水滩,后来被鱼塘承包人取土挖深,且平时无人管理,也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鱼塘所有权人和承包人应对龙龙的意外事故承担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31万多元。

  “鱼塘不是游泳池,龙龙是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和其他同伴到鱼塘内游泳以致溺亡,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鱼塘的实际管理人顾某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地是村委会境内的鱼塘,权属村委会,村委会未能对鱼塘进行监管,所以龙龙的父母和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鱼塘属村委会村民小组所有。2007年村委会小组作为发包方与糜某订立鱼塘承包合同,双方对安全事项没有约定。糜某承包鱼塘后,对鱼塘进行了改造和加深,但没有实际使用,又将鱼塘无偿送给了谷某。2013年5月,谷某将鱼塘转包给顾某,顾某接手后,虽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雇钱某管理鱼塘,但溺亡事故发生时,鱼塘四周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鱼塘东面的钢丝防护网也严重损坏。法院还查明,事发时龙龙是该村小学二年级学生,事发鱼塘距离村庄和小学较近。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李某对龙龙未尽到妥善的、合理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义务,对龙龙溺水身亡存在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官说,顾某作为鱼塘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虽然也雇人进行管理鱼塘,却没有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失。村委会小组作为鱼塘的发包人与所有权人,明知鱼塘距离村庄、小学较近,没有对鱼塘的安全防护问题进行监管,未尽到妥善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糜某虽是鱼塘承包人,但其承包后又将鱼塘送给谷某,此后谷某又将鱼塘转包给顾某,已失去对鱼塘的使用权、管理权,故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自行承担事故80%的责任;顾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约5万元;村委会小组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1.6万元;其余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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