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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非法收购销售5只猫头鹰被判刑

2014年03月30日 11:2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审结一宗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当地农妇李某某在紫金县古竹镇十八米大街市场经营摊档,以每只40元的价格向一位未知姓名的男子收购了5只猫头鹰,打算以每只50-60元的价格转手贩卖,当天16时许,李某某被紫金县古竹镇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5只猫头鹰学名雕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来,这5只猫头鹰被有关部门在该县白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丈夫均为残疾人,且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李某某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法官提醒,国家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是比较严的,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发生,量刑都比较重,民众尤其是农贸市场的档主、餐馆老板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买卖、宰杀等,这些行为都会触犯刑法。 (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熊春生、王曦茜)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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