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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长火化父亲未通知弟妹 判赔2000元精神抚慰金

2014年04月02日 10:5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因遗产之争,余老先生的遗体在医院停放长达四十余天后才被火化,然而女儿、继子称没有接到火化通知,状告兄长侵犯人格权。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兄长余某的做法造成原告精神痛苦,应分别赔偿妹妹、弟弟2000元精神抚慰金。

  去年7月5日,余老先生因病在医院去世,子女三人因遗产问题,一直没有对老人遗体火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三人还争抢老人的死亡证明。经协商,医院为老人的继子李某和长子余某分别开具了老人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还盖上了医院印章,并有医生签字。8月18日,余某向殡仪馆出示了其持有的老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后,火化并安葬了老人遗体。

  两名原告认为,医院和殡仪馆也存在过错,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根本不是精神伤害,而是遗产之争。”余某称,妹妹和李某不服从老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打官司纯属是为了争夺财产的恶意诉讼。余某还认为,其安葬父亲遗体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不能因为遗产问题,迟迟不让父亲入土为安,所以他没有侵害其他人的权益。

  原告则提出,余某着急火化父亲,是急于继承老人的房产,并不是为了尽孝。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处理父亲遗体的行为造成了余女士和李某未能在遗体火化前瞻仰、告别,造成了二人的精神痛苦,故酌情判令余某向二原告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但余某火化并安葬老人遗体不属于故意侵权行为,对于李某、余女士要求余某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医院与殡仪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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