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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父送子入院途中肇事 表现良好免于刑罚

2014年04月02日 13: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肇事后积极赔偿且情节轻微

  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醉驾”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欧某基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不过归案后积极交代犯罪事实,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鉴于其犯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悉这也是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次对“醉驾”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醉父送子入院途中肇事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28日凌晨5时30分许,欧某基因儿子欧某突发疾病送医院治疗,醉酒后驾驶粤J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董某及欧某)至中山市小榄镇祥丰路与东宁路交汇处时,与罗某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罗某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

  肇事后,欧某基在其妻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欧某基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2mg/100ml。经认定,欧某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刊违反安全操作规范,承担同等责任。案发后,欧某基已赔偿罗某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获得谅解。

  欧某基回忆称,事发当晚,自己喝了一两左右米酒,凌晨时又喝了一瓶啤酒,因儿子发烧,遂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妻子一道送小孩去小榄人民医院看病,与正去喝早茶的罗某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自己妻子随后报了警。

  表现良好免于刑罚

  法院认为,欧某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欧某基在其妻报警后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欧某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欧某基犯危险驾驶罪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 李世寅、刘峰)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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