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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设局“宝物保管” 谎称中毒再掉包骗多人

2014年04月02日 19: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重庆4月2日电 (程行)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宝物寄存”讹人钱财的诈骗案进行了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贺某奎、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15000至7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晨5至6时许,被告人唐某、贺某某、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以宝物寄存方式实施诈骗后,驾驶一辆小轿车,从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出发,到大足区邮亭镇火车站实施诈骗。

  经过两两分组后,四人开始寻找作案目标。7时许,唐某确定了被害人严某某为诈骗对象,遂装作外地人口音,以问路找亲戚为由上前搭讪,李某某则装成本地人路过此地并上前指路,唐某以给带路报酬为诱饵,请被害人严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带路。

  在乔装带路过程中,唐某告诉严某某自己有宝物需找人保管并愿给予高额保管费。李某某则以事先装有打火石的香烟鉴定宝物真假。两人共同取得严某某信任。

  随后,唐某告知严某某因看见火花已中毒,需用家中所有的钱财包住宝物放置于枕头下睡一觉方能解毒。待严某某回家取钱时,被告人贺某某和徐某则尾随其身后负责望风,同时防范骗术败露能及时逃离。

  严某某将4800元现金拿来后,唐某以钱太少包不住宝物为由,骗其再回家拿米,待严某某离开后,四人携款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所骗现金平分及花销。

  同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唐某、贺某某、徐某和李某某窜至重庆永川区,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9000元后,一同驾车逃离现场,并平分所得赃款。

  数日后,被告人唐某、贺某某和李某某窜至重庆大足区龙水镇,以相同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彬现金326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5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因该案于2011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因身患严重疾病,于2012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后,未执行完毕该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向被害人严某某、杨某某退赃共计4600元;被告人贺某某已向被害人严某某、杨某某退赃共计3450元;贺某某之妻代其向法院退赃共计108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贺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某和徐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专门以中老年妇女为作案目标,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贺某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奎积极退赃;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向被害人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数罪并罚。根据前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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