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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禁止罚款超过两次

2014年04月03日 01:3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本月起,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昨天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情况: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况:

  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在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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