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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明星丑闻不能逾越底线

2014年04月03日 15:2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周一过去好几天了,“文章事件”却还在持续发酵中。不过,与最初的集体围观略有不同,这两天媒体上开始出现反思的声音:以“新闻报道,呈现事实”为名,无节制地炒作、消费明星隐私,是否合适?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明星隐私的范围。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但限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当明星自愿公开,或者其私人事项同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发生关联,披露该事项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损失与报道的公共价值相比微不足道时,媒体才有权将其公之于众。反观“文章事件”,其报道的价值,除去如鲁迅所说“使扯淡的嘴巴们觉得有些味道”,还有什么?

  再从新闻伦理和媒体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尊重新闻当事人,尽可能减少伤害”,是媒体从业者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新闻报道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考量对社会舆论与道德观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文章出轨,当然应受道德谴责,但假“新闻报道”之名无节制地炒作此事,必然给他和他无辜的家人带来严重伤害,对社会风气也难言有益。

  一句话:娱乐精神可以有,媒体操守不能丢,切莫逾越底线,靠猎奇窥私来追求轰动。(一苇)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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