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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卷入下水道身亡者负责

2014年04月03日 15:3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专家认为,意外事件不能掩盖有关部门管理责任的缺失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4月1日18时,广东因暴雨等已造成近7万人受灾,31人因灾伤亡失踪。其中,东莞一名花季少女在持续暴雨中不慎落入下水道被冲走身亡。东莞市有关部门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排查路面问题隐患。

  谁该对卷入下水道身亡的女孩负责?这仅是一场意外吗?城市管理者应否承担责任?针对各地近年来频发下水道“吃人”事件,记者采访了两位法律专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称,窨井是在道路之下排水管道、电缆管道等各种管线的拐弯、分支或者联结处,为便于检查和疏通各种管道线路而建设的专门用井。在城市中,所有的公共供水、污水渠、电话线、光纤网络都可能透过窨井下的地下通道联结。道路上面常见的井盖,盖住的便是窨井。由于窨井在城市道路上广泛存在,而且经常因为井盖缺失、破损而致人损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为此,侵权责任法在“物件损害责任”一章中对窨井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孟强认为,根据这一规定,公共场所或道路上的窨井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窨井的管理人,除非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都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孟强称,一般要看管理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管理职责,若没有相应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人的工作性质进行判断。“如果因井盖被人为破坏而致人损害,窨井管理人在赔偿受害人损失之后,有权向盗窃或毁损井盖的人进行追偿。”

  “无论井盖是因排水需要而打开、没有放置警示标识,还是被大雨冲开,都说明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无辜女孩跌入身亡,对窨井井盖承担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难辞其咎。”广东省港澳法学研究会理事李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天降大雨是意外事件,但意外事件不能掩盖有关部门管理责任的缺失。道路上不同位置的窨井井盖,归属于市政、园林、交通、公路等不同部门管理。对此,各个城市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管理主体越是交叉共存,盲区和漏洞就越容易出现。

  李军称,城市应急处理是公共管理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当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时,不是仅发布天气警报就够了的,有关部门要从多重角度推送灾害信息,在危险处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对于频频发生的下水道“吃人”事件,孟强认为,各个城市窨井的管理人应尽快在所有井口加装防坠网,用不高的成本避免致人损害之后的巨额赔偿,使窨井吞噬生命的城市悲剧不再上演。(王丽丽)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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