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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竟无撞击痕迹陷僵局 检方现场模拟破案

2014年04月03日 15:4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一桩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两车没有撞击的痕迹,犯罪嫌疑人又矢口否认犯罪事实,而一度陷入僵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没有放弃努力,通过调查走访、现场模拟等形式,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最终形成完善的证据链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锁定,使其获得有罪判决。

  2013年9月21日清晨,犯罪嫌疑人陈宽兵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本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越前方骑自行车的李秀兰(化名)时,双双倒地受伤,其中李秀兰经鉴定构成重伤。

  “我没有撞到她,是她自己不慎摔倒的。”面对讯问,陈宽兵自始至终,就这么一句话。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检验意见显示,肇事车辆和被害人所骑的自行车没有撞击痕迹。翻遍卷宗,除了现场照片显示路面上留下六七米长的划痕,直接证据仅有证人王爱国(化名)的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骑摩托车时撞倒了被害人,而被害人李秀兰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该从哪里入手?莫非真的冤枉了陈宽兵?检察官陷入了困惑。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这是一名法律人必须秉承的理念。“必须还原事实真相,给昏迷的李秀兰一个交代。”

  静下心来,检察官仔细地阅读、分析卷宗。考虑到李秀兰、陈宽兵和本案目击证人王爱国都是一个村的,而且陈宽兵和王爱国又是前后院邻居,由于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很可能会推翻自己的证言,所以,当务之急是找证人王爱国谈话,了解事情的真相。

  “我没看清楚。”果不其然,第一次找到王爱国,他就这样跟检察官说道。

  可面对检察官的持续发问,王爱国闪烁其词,神态很不自然,表现出极大的对抗情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保证对他的证言保密,从思想上尽量打消他的顾虑。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检察官第四次找到王爱国的时候,他给检察官讲述了那天他看到的事故现场。

  王爱国平时有早起的习惯,每天起床后会到村头走走,抽支烟,看看田里的庄稼。那天,他和往常一样,一大早来到自家田头,远远地看到有个妇女骑辆自行车上了前面的南北路,因为刚从地头上来,速度很慢。他因为内急,就等着那个妇女赶快骑过去,所以视线一直没离开。这时,他远远地看到一个青年骑着摩托车从自行车的后面飞驰而来。路上没几个人,青年骑车速度很快。当摩托车经过自行车的时候,他看到骑自行车的妇女双手离把倒地,摩托车也跟着摔倒……

  了解完详细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前往看守所,重新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陈宽兵。这次检察官从细节处入手,避开是两车相撞的话题,慢慢和他聊当天的车速、行车方向、路上的行人等情况。他告诉检察官:“当时天比较早,路上除了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没有其他的车辆,因此车速较快。当快要追上那个人时,她突然向西拐弯,我为了躲避她,撞到路边标牌摔倒了,根本就没有碰到她。”

  虽然这次提审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检察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案发时被害人是否改变了行车方向?被害人为何要向西拐弯?

  带着这个疑问,检察官又去了一趟事故现场,模拟了当天被害人的行走路线,并就案发当日被害人的行程向其家属了解情况。李秀兰的爱人说:“当天她出门是要到承包地里看看,准备抗旱施肥的。而自家的承包地在事故地点的正北面,西面是别村的自留地,她怎么会无缘无故向西拐弯呢?”

  显而易见,犯罪嫌疑人陈宽兵坚称“李秀兰向西拐弯”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只是他的片面之词,证人王爱国在现场并没有看到李秀兰拐弯。况且,根据常识判断,李秀兰如果突然拐弯,车速应当非常缓慢,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不可能造成重伤的后果。

  确定了被害人当天的行程路线后,检察官又及时与侦查部门沟通,从专业角度分析撞击后两车在路面的滑行痕迹。就目前证据来看,现场目击证人证实案发时被害人是双手撒把倒地的,这符合骑自行车的人在受到外力刮撞时肢体动作的特征,结合公安机关事故现场勘察图、现场照片,可以推断出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在超越骑着自行车的李秀兰时发生了刮撞的事实。否则,无法解释事故现场路面上留下的六七米长的划痕。

  掌握了上述证据后,海州区检察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被告人陈宽兵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海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0日,案件开庭审理,检察官拟定了详尽的出庭预案,庭审工作比较顺利。在证据面前,被告人陈宽兵终于承认自己车速太快,是自己的身体刮倒了被害人李秀兰,从而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后果。

  2014年3月7日,海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宽兵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至此,一桩没有撞击痕迹的交通肇事案终于尘埃落定。(王凤娟 吕恒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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