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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租屋窗台坠伤 法院判房东担责两成

2014年04月04日 09: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租客小宁在三楼出租房窗台坠落受重伤,将屋主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用2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出租房间旁厕所地面距离窗台只有45厘米,依法应有防护设施,遂判令屋主承担小宁的两成医疗费用共5万多元,并作出终审判决。

  女子窗台坠伤索赔27万

  去年5月27日,23岁姑娘小宁(化名)从出租屋某房间的窗台坠落,造成重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

  随后,小宁在家人的帮助下,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出租屋主陈先生,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27万多元。

  然而,陈先生称,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小宁一方。

  陈先生认为,小宁患有精神分裂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之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陈先生称,即使小宁精神正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防范和避免危险发生的能力,则其应对坠楼自己负责。本案真相未明之前,不应要求任何人负赔偿责任。

  法院判房东赔5万元

  经查,涉案房间内有一窗户,窗户旁有一厕所,厕所旁靠窗一侧有一梯级。

  经实地丈量,房间内地面距离窗台有90厘米,而厕所地面距离窗台只有45厘米。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应有防护设施。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认定屋主应承担20%的责任,判令屋主陈先生应支付小宁两成赔偿金即5万多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租客坠楼 屋主可能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陈国云表示,租客在窗台坠下受伤,屋主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房屋的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陈国云说,如果出租屋内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屋主应承担部分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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