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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村主任索贿3万“好处费” 合伙盗采芙蓉石

2014年04月04日 10:59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晋安北峰一村主任陈某在任职期间,不仅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3万元“好处费”,还与他人合伙盗采宦溪镇的芙蓉石矿。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盗窃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户口在晋安区宦溪镇的林某在当地注册有一家公司。2008年,他在朋友赵某的介绍下,到陈某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北峰某村购买村民的旧房和承包村里的土地,准备按照新农村改造政策来进行农业开发。为此,林某找到陈某,请他帮忙协调及办理相关手续。陈某提出要“好处费”,林某承诺事情办妥后一定重谢。

  之后陈某积极协调,帮助林某做村民的协调工作,并作为见证人在村民和林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上签字。林某买到的旧房、承包的土地需要确认四至范围,陈某在地界图上盖上村委会的公章作为证明。

  2012年春节后的一天,林某正在厦门出差,陈某通过电话向他借3万元。林某因为曾答应给陈某“好处费”,让朋友赵某先行垫付。陈某到赵某处拿走了3万元,但没有出具借条,也没说这笔钱何时还。林某出差回来把这笔钱还给了赵某,此后没有找陈某讨要过这笔钱。

  另外,2011年8月底,陈某与何某等6人预谋共同盗采芙蓉石矿石。为此,他们集资购买相关设备,还按出资比例确定今后在分赃中所占的比例。当年8月底至9月18日期间,陈某等人到宦溪镇某山的矿洞内疯狂盗采芙蓉石原石。9月19日半夜,同案犯雷某某等人在下山运送芙蓉石原石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当场提取11块芙蓉石原石。经鉴定,上述11块芙蓉石矿石共价值1.5万元。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达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结果。(记者 陈鸿星)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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