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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电工触电身亡家属诉三方 法院支持部分诉讼

2014年04月08日 10:3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几名工人在维修房屋时,工头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合上,导致工人赵国(化名)被电击身亡。此后,肇事工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而赵国家人日前又将工头以及房屋所在的零售市场以及负责维修的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3万余元。最终,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工人触电身亡

  2011年,昌平区沙河镇某零售市场委托刘某建造几间简易房,但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房屋顶部便因漏水变形,市场致电刘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刘某找来工头郑某,要他找几个人来修房,赵国便是郑某雇佣的三名工人之一。

  事发当天,郑某打算和赵国一起焊接房顶横梁。赵国负责给电焊机接电,谁料就在赵国摆弄接口时,郑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便将电闸闭合,导致赵国触电身亡。事后,相关部门在调查中了解到,赵国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

  家属起诉索要赔偿

  事发后,郑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并入监服刑。赵国妻儿父母找不到工头,便去找零售市场以及帮市场盖房的刘某,希望能够得到赔偿,遭拒后,赵国家人遂将包括郑某在内的三方起诉至法院。赵国家人认为,零售市场和负责盖房的刘某共同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郑某施工,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要求三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3万余元。

  面对起诉,零售市场方面表示,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是刘某安排维修,且赵国的死亡是因工头郑某不当操作导致,市场方不应承担责任。工头郑某则表示,同意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过自己现在服刑期,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在出狱后履行赔偿。建造房屋的刘某认为,其承揽的工程已建成并交付,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为租户原因出现问题,市场联系其去维修,但他当时手下没有工人,是市场自己找到工头郑某维修,整个情况其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家属部分请求获支持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头郑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将电闸闭合,造成赵国触电死亡,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及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死者赵国在明知自己无电焊及其他电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进行电焊机接电工作,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郑某的赔偿责任。

  而房屋承建人刘某将零售市场维修工程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头郑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刘某应与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零售市场作为事发地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对市场内部的电力设施尽到有效的巡查、管理、维修义务,存在较大的用电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刘某和郑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和刘某连带赔偿赵国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零售市场在上述赔偿款项中的1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晨报记者 何欣)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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