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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满跳舞时被盯着看砸死人 酒吧担责三成

2014年04月08日 14:2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去年3月27日,媒体报道了《不满跳舞时被盯看 15岁少年酒瓶砸人致死》一文。近日,因事发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方某的父母将酒吧告上崇安区法院,要求酒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2012年10月,15岁的徐某酒后在舞台上跳舞。期间,徐某一直感觉有双眼睛盯着自己看,这人正是方某。之前徐某去敬酒,方某却不喝,“是不是看不起我”,徐某一怒之下抡起桌上的酒瓶砸向方某的头部。酒吧保安立即对双方进行劝阻,两人没再动手,方某被搀扶出酒吧。不久方某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方某的父母认为徐某身高为1.5米,一眼看上去就是未成年人,酒吧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根据徐某的陈述,其当时喝了酒,而酒吧不应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方某的头部被砸后,酒吧未及时将他送去医院救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酒吧方辩称,在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志牌,配备的保安人员制止了后续的侵权行为,已积极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用酒瓶砸向方某是毫无预警的,当时方某能从地上爬起来,保安询问是否有事,他也说没事。”酒吧表示,保安在事发后及时将双方拉开,有效制止了第二次侵权行为,不应再对此事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酒吧方提供了照片,但无法证明在事发时设置了警示标志牌,且未履行要求徐某和方某出示身份证件的义务,为徐某实施侵权提供了条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徐某系未成年人,且无法查明其监护人。事发后,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有赔偿能力,所以方某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酒吧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酒吧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酒吧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皓子)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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