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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驾照借朋友车开 撞死人后逃离现场

2014年04月09日 13:55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雨湖区潭衡路近日发生一起车辆撞人致死事故,肇事人快速离开现场

  ■借车给他的朋友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

  4月7日晚,雨湖区潭衡路上发生了一起车辆撞人致死的重大交通事故。8日上午,肇事人邹建光(化名)在家属的陪同下,到雨湖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由于他涉嫌无证驾驶,借车给他的朋友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时也可能要对事故负连带责任。

  小车夜晚撞倒老人

  4月7日晚8点20分,雨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在雨湖区潭衡路上,一辆小车撞人后,司机弃车走了。”值班民警何勇赶到现场时,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抢救。

  一辆牌号为湘CB77**的灰色威志小车横摆在路中,车前是一滩令人触目惊心的血迹,“我们测量了一下碰撞点到停车地点的距离,足足有50米长。”何勇说,光从这些表面的情况来看,就可以推测事故相当惨烈。

  现场目击者和报警人告诉民警,他们看到这辆小车撞倒了一位老年妇女,之后驾驶员下车看了一下,一边打电话一边快速走了。根据交警调查,被撞的老人姓刘,今年68岁,湘潭县花石镇人。当晚11点多,医院传来消息,刘娭毑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根据肇事车的车牌,民警很快找到了车主项某,项某家住雨湖区建设北路,在湘潭县公路局附近开了一家餐馆。项某告诉民警,车子的确是他的,但7日下午4点多时,他已经把车借给了朋友邹建光,邹建光答应办完事就将车还给他,但至今未见到他。

  项某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给邹建光打了一个电话,让邹建光到交警队讲清情况,但遭到了邹建光的拒绝,之后,邹建光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多方做工作,肇事人投案自首

  “在调查过程中,项某表示他的车一直没有购买任何保险,而邹建光则没有驾驶证。”民警何勇表示,得知这些情况之后,大家都感到压力很大,“邹建光家庭条件不好,没有赔付能力,外逃的可能性很大。”

  民警从项某口中得知,邹建光不久前在雨湖区人民路附近开了一家餐馆,民警兵分几路,分别前往邹建光的居住地、饭店及他的岳母家中寻找,但都没有发现他的踪迹。邹建光的父亲和妻子都表示,邹建光并没有和他们取得联系。

  邹建光的妻子怀孕9个多月,马上要临产了,民警请她一定要劝丈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8日上午8点,邹建光在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了雨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

  投案后的邹建光后悔不已,他说,事发时,他正打算将车开往县公路局附近,准备将车还给项某。在经过砂子岭长城建材市场时,他想超过前方的一辆车,于是加快速度前进,因为那个地段没有路灯,当他反应过来时,被撞的老人已经躺在了车前。“车子的挡风玻璃都撞碎了,我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我没有驾驶证,警方肯定查得出,况且我也害怕伤者的家属会打我,我一慌张就跑了。”

  邹建光说,他一边跑一边给120打了急救电话,他内心希望能把伤者救活,“那样我的罪孽会小一些。”

  借车人也要受相应处罚

  在这起事故中,车主项某明知邹建光没有驾驶证,还不止一次将车借给他,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他将面临吊销驾驶证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念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律师向我们分析了3种情况:第一种,像本案中,项某车辆没有购买保险,并且明知邹建光没有驾驶证,还将车借给他,两人对事故责任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死者的赔偿两人需要共同承担;第二种情况,如果邹建光有驾驶证,而项某没有购买车辆保险,发生事故后,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项某与邹建光负连带责任,其余部分应由邹建光负责;第三种情况,如果项某购买了车辆保险,而邹建光也有驾驶证,项某在保证车辆车况无误的情况下,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张律师提醒车主们,出借车辆前,首先要保证车辆运转正常,没有故障,再次一定要购买车辆保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认借车人有驾驶资格,并且准驾相符,这样才能规避车辆出借后的法律责任。 (记者 吴珊 通讯员 刘锐琪)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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