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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当废品卖 套牌人肇事逃逸原车主遭索赔

2014年04月09日 16: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郑州4月9日电(刘鹏)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节了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该案因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受害者将肇事车辆所挂车牌的“原车主”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得知,“原主人”五年前就已将此车牌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但“原车主”因对车牌管理不善,被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年前,安阳人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旧摩托车连同车牌一起卖给废品收购站;五年后,被人套用该车牌驾驶一辆被盗摩托车肇事后逃逸,因找不到肇事司机,受害人李某将原车牌的主人王某告上了法庭。

  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受害人李某在一乡间公路散步时,被一辆银色摩托车撞到后受伤,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和法院调查,肇事摩托车悬挂的车牌登记车主为王某,与登记的摩托车不是同一车辆。而王某称,其五年前就已将摩托车连同车牌当废品卖给了废品站。

  经受害人李某指认,也承认肇事司机不是车牌所登记的车主王某。既然王某不是本案的肇事人,其车牌号码所登记的车辆也并非本案肇事车辆。那么,王某应否对受害人李某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参与调解此案的安阳市中级法院苗飞法官介绍,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某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已花费3万余元。虽然王某并未同意肇事司机套用其车牌,但王某作为车牌的所有人,理应对该号牌负谨慎使用和管理义务,将其车辆连同车牌一起作为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行为,既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报废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号牌尽到妥善管理义务。

  “因其不慎致车牌号码被套用而发生弃车逃逸事故,王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苗飞法官称,截止目前,肇事司机仍未找到。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日前,王某已与受害人私下达成协议,同意给予受害人李某一定的赔偿,该案现已履行完毕。

  就本案的赔偿环节,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朱浩律师则发表了不同看法。朱律师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主体把握不准是各地法院反映最强烈,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界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基本上使用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之“二元说”作为判定基准。

  “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买卖形式下的责任主体,是车辆所有人基于车辆已损坏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将车辆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只要车辆所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将车辆卖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朱律师认为,套牌人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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