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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被强奸 检察官发现车内空间狭小识破假报案

2014年04月10日 09:3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多亏了检察官明察秋毫,实地勘查,我的案件才能被撤销,我才能重新找到工作,以后我再也不做傻事了……”2014年4月3日,河南省襄城县检察院检察官送法进企业的活动现场,一名名叫丁晨(化名)的工人拉着公诉科检察官的手说道。

  丁晨今年刚满20岁,高中毕业后,他选择了外出深圳打工赚钱,几年的时间里,他辗转了几个地方。2012年9月,他回到襄城县,并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李红(化名),两人相见恨晚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交往不断深入,李红发现丁晨脾气暴躁,性格执拗,便减少与他的见面次数,这遭到丁晨的极力反对,于是丁晨便时不时纠缠李红,使李红的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时间定格在2013年2月17日晚10时,丁晨又一次约李红见面,并驾车将李红带至一偏僻处,两人在车里发生了性关系。案发5天后李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丁晨强奸了,公安机关立即以强奸罪对丁晨进行立案侦查。此后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丁晨均称和李红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并不是强奸。

  2013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丁晨涉嫌强奸罪案件移送到襄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在提审时,丁晨显得一脸无辜,并反复称自己和李红是男女朋友,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在车内发生性关系也是李红自愿的,并不是强奸。这一供述引起检察官的高度重视,也给检察官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为何丁晨供述的这一情节,李红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中未曾提到呢?如果以前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为何单单这一次李红说违背自己意愿并报警称自己被强奸呢?

  承办检察官重新详细地审查了案件证据,先后三次组织全科干警研究讨论,案件中浮现出的几个疑点让检察官无法说服自己将本案以强奸罪盖棺论定:本案中双方关系特殊,本就是男女朋友,在事发前的几个月里,虽见面和联系次数减少,但双方并未明确断绝关系;双方是在车内发生的性关系,车内空间狭小,据李红陈述自己反抗很激烈,但双方为何均无外伤?丁晨在李红激烈反抗的情况下能否在狭小空间内强奸既遂存有异议;案发时间是2013年2月17日晚10时,而李红为何直到2月22日下午5时才报案?其间,李红在情绪上没有什么异常反应,也未向家人及同事说起过此事;李红报警是否带有目的性?是不是李红自己不想和丁晨谈朋友,怕丁晨再作出其他的过激行为纠缠自己,所以才选择报警对丁晨实施惩罚?参与讨论的干警纷纷赞成承办检察官的意见,认为本案丁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存有疑问,需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予以核实。

  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查取证。首先对案发当晚丁晨驾驶车辆的行车路线进行模拟实验,调取了沿途的监控视频及卡口信息,查实了丁晨驾驶车辆的行驶路线正常,遇红灯时也静静等待,车内乘坐人完全可以将车门打开并逃脱。第二,承办检察官对案发时丁晨驾驶的车辆进行实地勘查,发现车内空间较为狭小,若李红进行极力反抗,二人不可能没有外伤,而且丁晨的强奸行为也不一定能够成就。第三,为进一步落实案发前丁晨与李红的关系,承办检察官又调取了二人事发前3个月的手机通话清单,经归纳梳理发现,二人联系频繁,隔几天就有通话记录、短信往来。

  掌握了这些客观证据后,承办检察官再次询问了李红,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诉其说假话、作假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在证据面前,李红最终承认自己确实自愿和丁晨多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强奸行为,自己之所以报案,就是要摆脱丁晨的骚扰。

  为谨慎起见,同时为了保护李红的个人隐私,承办检察官又约见了李红的同事,同事们均反映在事发后到报案的这段时间内,未发现李红在情绪上有什么异常反应,其工作如旧。掌握到这些证据以后,公诉科干警一致认为,丁晨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证据不足。2013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主动将案件撤销。

  “一个小小的案件,一个定性的改变,就可能改变一个人的人生轨迹。天堂与地狱,有时候,区别就在一念间。每念及此,我们怎能不慎之又慎。检察官的坚守,让他远离罪与罚。丁晨现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表现很好,这正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承办检察官深情地说。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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