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院: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
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开始试行。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送达程序代替宣判程序、宣判内容不统一、宣判场所不统一等不规范做法,省法院提出了明确要求。
公开宣判一般在法庭内进行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公开宣判时,必须由审判长、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宣读,并告知有关事项。公开宣判一般应在审判法庭内以开庭的形式进行。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以公开的形式进行宣判。具备远程视频条件的,可以利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宣判。
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人民群众关注度不高、社会影响力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
定期宣判案件提前三日通知
意见确定,定期宣判的,公开宣判前三天,依法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和公诉人。同时,应通过张贴公告、网站发布、电子屏幕显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开庭的时间、地点、案件的名称及性质。宣判后,对当事人就判决结果提出的异议或意见,法官应当进行判后答疑。
宣判时宣读的内容应当包括: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裁判的理由、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还应当包括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及其他相关事项。根据案件的实际和需要,可以摘要宣读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内容。
影响大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宣判
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宣判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意见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如:对于一般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但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宣判,而不能委托宣判。(记者 武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