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司法唤醒亲情 八旬退伍军人老有所养
中新网重庆4月15日电 (王伟)家住重庆秀山县洪安镇的石大爷年逾八旬,早年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原本身体硬朗,哪知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正月摔伤双手,生活无法自理。此后老人赡养问题引发兄弟反目。重庆秀山法院近日用人性司法唤醒亲情,成功调解这起赡养纠纷。
二子协议赡养责任起纠纷
石大爷生病后二个儿子相互推诿赡养责任,致使老人生活困难。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后,石大爷愤而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石大爷共有二子二女,二女均嫁到外省。两个儿子曾经协商由大儿子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母亲几年前已经去世),小儿子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实际上,石大爷有段时间也是和大儿子生活。
石大爷受伤后,因生活无法自理,小儿子家庭贫困,希望大哥一起担负赡养责任,大儿子却坚持要履行当年的协议,致使兄弟反目,互不来往。
发现矛盾症结所在后,法官对石大爷的两个儿子进行了思想教育,从道德和法律的层面明法析理,让他们认识到不赡养老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容于法律。最后石大爷的大儿子主动承担了老人的赡养。当天在法院参与下,石大爷的大儿子主动开车接老人到了自己家,家里其他人也主动过来帮忙,一大家子又找回了浓浓的亲情,让石大爷终能老有所养。
法官释法:赡养协议可据实际情况变更
赡养人之间关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有效?《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看出,赡养人之间关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如果尚未征得老年人同意,应当认定其效力待定。即使被赡养人同意了赡养人之间的赡养协议,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如果一方赡养人负责的被赡养人死亡后,另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充分保障被另一被赡养人生活,当事人起诉的,可以视为被赡养人申请撤销、变更原赡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