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称欠款该由前夫还 法院:你写的欠条就该你还

2014年04月17日 09:31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女子欠供货商1.5万货款,供货商上门收欠款时,她却以离婚为由拒绝还钱,并声称按她与前夫的离婚协议,这笔钱该由前夫还。可供货商找不到女子的前夫,以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近日,永川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女子林红霞支付原告王春欠款。

  林红霞是永川一门窗零售商。2011年至2012年期间,林红霞在九龙坡一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多次购买铝合金门窗,但到2012年8月结账时,林红霞仍欠加工厂货款1.5万元。加工厂老板王春多次催收,但都没有要到钱。

  去年,林红霞向王春出具了欠条。去年6月,迟迟未收到货款的王春,再次持欠条找到林红霞。“这个钱不要来找我还了,我和前夫离婚时已约定,欠你的货款由他来还。”林红霞说。

  王春为拿到欠款,多方打听林红霞前夫的踪迹,但一直未能联系上。无奈之下,王春在今年1月3日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红霞支付所欠的1.5万元货款。

  经庭审核实,2013年,林红霞向王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春铝合金门窗款15000元。欠款人:林红霞。”

  另查明,2013年5月,林红霞与前夫离婚,并在区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债务22000元,其中5000元由林红霞偿还,余下由黄明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红霞向原告王春购买铝合金门窗,是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王春出具了欠条,理应支付该笔欠款。其与前夫的离婚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王春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9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作了如上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郭发祥 通讯员 姜唐)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