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欠款该由前夫还 法院:你写的欠条就该你还
参与互动(0)女子欠供货商1.5万货款,供货商上门收欠款时,她却以离婚为由拒绝还钱,并声称按她与前夫的离婚协议,这笔钱该由前夫还。可供货商找不到女子的前夫,以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近日,永川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女子林红霞支付原告王春欠款。
林红霞是永川一门窗零售商。2011年至2012年期间,林红霞在九龙坡一铝合金门窗加工厂多次购买铝合金门窗,但到2012年8月结账时,林红霞仍欠加工厂货款1.5万元。加工厂老板王春多次催收,但都没有要到钱。
去年,林红霞向王春出具了欠条。去年6月,迟迟未收到货款的王春,再次持欠条找到林红霞。“这个钱不要来找我还了,我和前夫离婚时已约定,欠你的货款由他来还。”林红霞说。
王春为拿到欠款,多方打听林红霞前夫的踪迹,但一直未能联系上。无奈之下,王春在今年1月3日向永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红霞支付所欠的1.5万元货款。
经庭审核实,2013年,林红霞向王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王春铝合金门窗款15000元。欠款人:林红霞。”
另查明,2013年5月,林红霞与前夫离婚,并在区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债务22000元,其中5000元由林红霞偿还,余下由黄明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红霞向原告王春购买铝合金门窗,是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王春出具了欠条,理应支付该笔欠款。其与前夫的离婚约定系其内部约定,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王春的诉讼请求。
2014年2月19日,永川区人民法院作了如上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记者 郭发祥 通讯员 姜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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