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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祥两主任科员借国企改制受贿获重刑

2014年04月17日 1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荆门4月17日电 (吴奇勇金瑞雪)17日,记者从湖北省钟祥市检查部门获悉,该市两分管国企改制的主任科员在国企民爆公司改制成民营企业之时,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贱卖国有资产,最终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事情缘起于2002年至2003年,刘某和肖某分别在担任钟祥市商业物资国有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商物中心”)党委书记、经理和党委委员、副经理期间,负责商物中心下属企业钟祥市某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民爆公司”)整体改制民营企业时,在该公司执行经理时某和管理人员罗某、王某、欧某、周某5人共同承诺买断该公司后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为了让时某等5人顺利买断该民爆公司,采取不公开发布公司改制信息,不聘请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不实行竞价拍卖,故意排除其他竞买者的方式,某民爆公司的股权被转让给了时某、罗某、王某、欧某和周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被变更,股东变更为时某等5人,从而擅自完成了将某民爆公司卖断给时某等5人的民营化改制。

  时某等5人为了感谢刘某、肖某在其买断某民爆公司经营权过程中给予的关照,经商议后每年送给刘某、肖某好处费。2004年至2011年间,通过收受现金、要求解决汽车燃油维护费、要求解决手机话费、虚假分红、要求民爆公司按照领导工资待遇支付好处费等多种方式,刘某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92.6万元,肖某收受、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68万元,个人实得60.5万元。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发改局主任科员刘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原商务局主任科员肖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日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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