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纵火报复前女友酿惨案 法院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2014年04月17日 14:13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4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韦锦明依法执行死刑。

  2011年9月,被告人韦锦明与被害人黎××相恋,后黎××提出分手。韦锦明得知黎××与其同乡陈××谈恋爱后,殴打黎××,并警告陈××不要与黎××交往。韦锦明在得知黎××怀孕并住到陈××家后,自感丢尽颜面,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韦锦明携带油桶、木棍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洲区倒水镇古城村古兑组7号陈××住处,纵火烧陈××房间。黎××、陈××惊醒后逃避出房间,闻讯起来的家人将二人身上的火焰扑灭后送医院治疗。同月30日,黎××因烧伤、休克等因素致怀孕6个月的胎儿流产。同年7月7日,黎××因全身烧伤面积达74%并发感染死亡。陈××全身烧伤面积约57%,致右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右踝关节强直,功能丧失,右手各指屈伸功能、右膝伸展功能丧失,左肘关节背伸功能受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

  2013年1月31日,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韦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锦明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韦锦明因恋爱纠纷纵火泄愤报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死刑。(梧州日报 钟康安 罗豪)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