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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一审获刑三年 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2014年04月17日 15:0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网络推手“秦火火”(秦志晖)被朝阳法院因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

  宣判现场

  明确表示“不上诉”

  上午9时,身着运动装的秦志晖被法警带进法庭,他依然保持着脸上的笑意,并向旁听席上的家属点了点头。随后,秦志晖安静地站在法庭中央,听候法庭判决。宣判过程持续了20分钟。刑期宣布后,法官询问秦志晖是否上诉,秦志晖明确表示“不上诉”,随后便被带出法庭。

  宣判后,秦志晖的律师表示,“今天的结果是在我们的意料之内,法院的判决还是尊重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既然秦本人表示不上诉,我们尊重他的意见。”

  从轻处罚

  数罪并罚依法轻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

  秦志晖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疑

  为何“秦火火”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

  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刑法》第246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适用公诉程序。

  本案中,秦志晖利用信息网络,分别诽谤杨澜等多名公民,其中三人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均达到500次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关于张海迪的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虽然未达到500次,但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秦志晖系在一年内分别诽谤杨澜等多人,应对上述诽谤信息的被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据此,秦志晖诽谤杨澜等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且系诽谤多人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究被告人秦志晖所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秦火火”从轻处罚量刑时如何考虑?

  量刑需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和情节。本案的量刑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裁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于法定从轻情节,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

  同时,秦志晖在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多个受害自然人和单位,这些也是量刑时需酌情综合考虑的因素。(记者 张蕾)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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