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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储存亚硝酸盐最高罚款10万

2014年04月17日 16:0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16日,深圳法制办公告称,《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已以深圳市政府令第264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个人违规购买、储存最高罚款10万元。

  据介绍,亚硝酸盐外观及滋味与食盐相似,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因其具备改善肉制品色泽、提高口感、防腐等功效,故国内市场上出售的卤肉制品、生鲜肉类、餐馆食品中多有添加。然而,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概率较高,一次性食入0.3克至0.5克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食品行业里称之为身边的“毒药”。

  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修订稿提出禁止食品生产企业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违者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提出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管理,要求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则一律不得经营。 记者全良波报道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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