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曲江选矿企业污染河水事件中两承包商获刑
中新网韶关4月17日电 (李凌 汪次安 刘永杰)因在生产中擅自变动生产材料和工艺,造成北江河水严重污染的韶关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一案,日前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
广东韶关曲江区人民法院17日向媒体通报,该院日前一审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郑辉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邓仁加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北江是珠江流域第二大水系,全长468公里,流经韶关、清远两市,是广东省最重要的河流之一。
2012年11月,被告人郑辉雄、邓仁加共同承包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两人承包后未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要求,擅自变动生产工艺和材料,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并在生产过程中,利用车间摇床底下的塑料暗管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进北江河,造成北江河水严重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但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沿河两岸民众的生活。
曲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进入北江河内致环境严重污染,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辉雄归案后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邓仁加,属立功,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