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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起三审 曾数次延期历经10年(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21日 07:58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焦点 2

  人大监督

  “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

  此前两审中,如何设置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稿中,“授权立法”条款,即授权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条款达10多条。

  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韦森提出,“授权立法”条款削弱了人大对政府财政的审批监督功能,“把原来应该是人大‘批准’的,改成人大‘审议’了,把该是人大‘审议’的改成由人大‘提出意见’,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王雍君认为,“授权立法”条款达10多条,但草案中没有任何“非经授权不得开支公款”之类的规定,“《宪法》确立了预算授权原则,规定行政部门按年度向人大呈报预算、决算并由人大审查和批准,‘授权立法’条款不符合法定授权原则”。

  被誉为“中国申请预算公开第一人”的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吴君亮注意到,从去年开始,一些区级政府、市级政府在人大预算监督方面做了有益尝试。“比如广州天河区,就规定区人大的财经工委负责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区财政局要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预算编制,而不是区政府常务会议。区财政局还要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修改预算草案。”吴君亮说。

  他认为,此举理顺了政府和人大在预算编制监督中的职责,“天河区人大财经委主任林志云今年初讲,过去各部门预算编制完后,先送党委和政府常委会,常委会都过了,人大还能提出多少不同意见?也就是说,送人大初审有时就成了过场。但现在,一些部门领导为了预算资金,开始主动联系人大”。

  他表示,《决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天河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审批和监督预算,是立法机构、也就是人大的职责,但有些人认为,财政局和市长、市委书记负责预算,人大只是摆设,走个过场。所以为了争取预算资金,都往财政局跑,往市长和书记那里跑,并不把人大放在眼里”。

  有专家表示,人大预算审查不应走过场。但刘尚希认为,一些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力量单薄,“有的地方人大还没有预算工委,有的地区人大财经委也只有几个人。强化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怎样充实人大的预算监督能力是下一步的重点”。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焦点 3

  地方债

  “地方举债适度放开原则明朗”

  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一、二审稿做了相反安排。一审稿规定,“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审稿删除了上述条款,恢复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该不该有发债权?有人认为,一旦放开会影响国家财政安全,但也有人主张,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暗箱”发债,“堵”不如“疏”。

  刘尚希表示,《决定》提出,“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拓宽城建融资渠道”,因此适度放开的原则已经很明朗了。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也曾公开表示,应修改现行预算法以及二审稿对地方政府发债的规定,今后会逐步取消中央代发地方债,而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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