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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携公司客户资料自立门户 四人均获罪罚3700万

2014年04月21日 14:4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多名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单干”,被判侵犯了原“东家”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罚金加起来有3700万元。20日,广东省高院公布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这起案件成为唯一入选的刑事案件,此外,3700万元的罚金总额,创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

  广东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研发、制造、销售激光打印机及相关产品的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专利。法院查明,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等人原为珠海赛纳公司的员工,其中余志宏是该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几人均与赛纳公司签订有保守秘密和限制竞业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从2010年6月开始,余志宏与罗石和等人秘密筹划另外成立公司,经营与赛纳公司相同的产品。2011年1月至3月间,余志宏与江西商人合伙,分别成立了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的江西亿铂公司和为该公司产品进行服务的中山沃德公司,并单独成立了专门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三个境外销售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均为余志宏。

  随后,余志宏、罗石和、李影红、肖文娟在未在赛纳公司办理正常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从赛纳公司离职,分别到江西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工作,并将其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赛纳公司的客户类经营性信息资料私自带走,在对赛纳公司客户经营性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自己的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向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推销,以产品价格低廉、付款方式宽松等优惠条件,恶意争夺赛纳公司的客户,使赛纳公司遭受2000多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珠海市中院二审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肖文娟、李影红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判处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判处余志宏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罗石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影红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肖文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记者董柳,通讯员何娟、石静涵报道

  十大案例

  ●中国“华为”诉美国“IDC”案

  ●“3Q”大战

  ●海天公司起诉威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案

  ●江西亿铂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西门子告“西门子”案

  ●“莲香楼”商标权纠纷案

  ●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网络代购”侵权案

  ●“采乐”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行政案

  ●快播软件侵权案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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