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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庭上前夫拿出亲子鉴定

2014年04月21日 14:52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近年来,亲子鉴定申请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时有发生。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普通的抚养费案件,而被告老吴在庭审中拿出的一纸亲子鉴定书震惊了在场所有人。

  沈某与老吴已经离婚6年,离婚时协议女儿吴晓由母亲沈某抚养,老吴则按月向女儿吴晓支付抚养费。为增加女儿的抚养费,沈某以吴晓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老吴告上法庭。庭审中,老吴拿出一纸亲子鉴定报告,以报告内容证明女儿与其并非亲子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沈某在看到亲子鉴定报告后十分气愤,致使庭审无法继续。

  在休庭后背对背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虽然吴晓的抚养权归其母亲沈某,但实际上她多数时间是与老吴在一起生活。得知亲子鉴定结果后,老吴虽然明白吴晓非自己亲生女儿,但对吴晓依旧视如己出,并希望能继续抚养吴晓。而沈某认为老吴私下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伤害了她和女儿的感情,对老吴出示的亲子鉴定结果表示不认可,要求法庭再次让女儿亲自去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后,考虑到吴晓年仅13岁,再次进行亲子鉴定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太大,家长虽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并未完全考虑到孩子的情感和心理承受能力及成长需要,只凭自我意愿武断地申请对孩子再次进行亲子鉴定。几经劝说后,老吴称如果沈某愿意撤诉,自己愿意继续抚养孩子。沈某则表示放弃再次进行亲子鉴定,愿意维持现状,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最终以原告沈某撤诉结案。

  承办法官表示,在进行亲子鉴定前,家长应慎重考虑孩子的心理成长状况,父母离婚本就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再进行亲子鉴定无疑是在伤口上撒盐,而孩子的隐私及健康成长比父母的一时激愤情绪更为重要,理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均化名)(记者 张怀民)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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