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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求情公函”成为干扰司法的“公器”

2014年04月21日 16: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以官方公函的形式为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求情,属于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滥用行政权力公然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其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不可漠视,必须坚决遏制。

  近日,有网友在湖南红网上发帖称,湖南省双峰县县委、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将涉嫌收购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胜取保候审。网帖称,双峰县企业主李定胜在被抓后,利用关系私下说情,最终让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娄底市委政法委“请求”将已逮捕的李定胜取保候审,理由是如果不放人会影响企业发展。网帖称,李定胜至今“逍遥法外”。据了解,该案仍在司法程序中。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3年李定胜被取保候审,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起诉,但至今仍未能开庭。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了一份名为《中共双峰县县委双峰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李定胜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请示》的复印件。

  如果事情属实,着实让人惊诧。一个县居然以县委县政府的公函形式公然向司法机关求情干扰司法个案,这种事情着实令人大跌眼镜。其实,类似的“公函求情”干扰司法事件并不鲜见。以前媒体就曝光过甘肃省兰州市某区政府公然向省高院、市中院发公函为被告人求情。山西省太原市一桩违法强拆致人死亡案,事发地政府向两级法院发函恳请对被告人“慎重量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出具公函给办案法院,以涉案贪官“素质高”等为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2008年,湖南省湘阴县商业总公司原班子成员,集体造假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以“福利分钱”的形式贪为己有。案发后,涉案单位以公函的形式向湘阴县有关部门公开“求情”,公函认为,涉案人员“劳苦功高”应该补偿,并请求有关部门对涉案人员从轻处理。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在司法机关办案期间,单位只能作为证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供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以单位的名义向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对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和建议显然是不妥的,有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之嫌。单位既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就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建议。假若被告人确有突出贡献,单位可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辩护律师,委托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作为辩护证据出示,而不宜直接交给司法机关。并且,作为辩护证据的公函材料应当是真实的,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公函求情”怪象折射出少数行政机关领导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缺失。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不是干扰独立审判、借“公函求情”给法院施压添乱,才是遏制“公函求情”的正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大局,领导干部讲大局就必须以身作则地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公函求情”干扰法院公正司法就是破坏大局之举。

  要从根本上遏制“公函求情”怪象,必须坚决对“公函求情”的单位领导予以问责,追究其滥用职权干扰独立审判和公正司法的相关责任。客观地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单位“公函求情”的责任追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有的单位领导误认为“公函求情”属于公事公办无需承担责任。现行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未对类似于“公函求情”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问责规定。建议适时修改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各级法院应当拒绝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行政机关出具的求情公函。并且法院可将行政机关出具求情公函的行为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以司法建议的名义建议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公函求情”现象的泛滥,也在一定程度折射出当前司法环境的不如人意,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一种现实的考验。在这种求情风盛行的环境下,司法机关更应顶住压力,排除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公正审理。

  对“公函求情”现象的姑息迁就,就是对公正司法的变相打击。对于“公函求情”应予问责,决不允许“求情公函”蜕变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公器”。(刘武俊)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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