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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需有度名誉侵权应避开

2014年04月21日 16: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迅速崛起,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周刊2012年4月2日以《微博口水冲突引发诉讼 虚拟世界侵权亦应担责》为题进行报道)。2012年以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名誉权纠纷12起,其中2起涉及微博发帖。

  该院法官介绍,这类案件主要特点是: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法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以下困难:

  涉及微博的侵权行为取证较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姓名,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在实施侵权行为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从而逃避法律追究。

  微博侵权范围较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中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名誉权或肖像权遭受侵犯,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在其中发帖,应注意言辞,不得宣扬他人隐私、丑化他人人格、使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证据加以固定。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搜集程序完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通过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并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范春郁 王厤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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