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骗保:故意的车毁 意外的人亡
参与互动(0)时间:2014年4月9日
地点: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案情:深夜,朱某开着一辆破旧的金杯商务车,重重地撞在高架桥的桥墩上,车头尽毁。报警之后,朱某称发生意外造成交通事故,副驾驶人员杨某的谈话内容也大致相同。谁知几天之后,颈椎受伤的杨某伤情急转直下,得知自己将要负全责的朱某才吐露真相:车主陈某出钱让杨某故意撞车骗保,自己只是受杨某所托一起行事,不想出此意外。
案情回放
2013年3月21日晚,泗阳县一处高速高架桥附近,寥寥数人。伴随“咣当”一声巨响,只见商务车车头冒烟,碎片四溅。
驾驶员朱某挣扎着打开车门,踉跄地倒在地上。不久,警车和救护车先后到达。
经医院检查,朱某一根肋骨骨折、肛门挫裂伤。手术后,警方在病房问及事故前后经过,朱某说:“杨某家小孩过十岁生日,要去镇上请人来喝喜酒。他不会开车,借了修理厂陈老板的车,让我开车带他去。回来的时候是晚上,经过高速高架桥下面的时候,正好对面来了两辆并排的汽车,大灯很亮刺得我睁不开眼,我就往右边急打方向,结果就撞到了桥墩上。”
“对面来车时,你们在马路什么位置?”“当时紧靠在中间黄线,所以打方向很急,没有控制好,发生了意外。”警察询问杨某后,发现两人叙述内容基本一致。
朱某是一个20多岁血气方刚的小伙子,恢复很快。几天后问及杨某病情时,他傻了眼:杨某因为颈椎断裂造成全身瘫痪,自己要负全责。
七天之后,杨某转院做了手术,不但伤情没有好转,还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及昏迷,医生已经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知道杨某生命垂危,朱某急忙到交警队重新做笔录,说出了杨某找自己撞车骗保的真相。
而杨某的妻子黄某,也拿着与杨某手术之前的对话录音报案,称是车主陈某出钱让杨某及朱某撞车骗保的。两天之后,杨某医治无效死亡。
因朱某驾车自撞造成杨某死亡,泗阳县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朱某起诉至泗阳法院(针对骗保未遂的案件尚未起诉)。
庭审现场
5000元定下撞车骗保之约
开庭当天,车主陈某没有出庭,死者杨某的妻子及朋友田某出庭作证。
“你们谁提出去撞车的?为什么撞车?”法官问道。
“事发前几天是杨某联系我的,说朋友的破车子保险要到期了,给5000元让我开车撞一下,撞得越严重越好,剩下的车主处理,我当时一时糊涂想赚这钱就答应了。”朱某说。
朱某还说,之前在公安机关说小孩过生日请客,晚上遇到对向来车急打方向盘等,都是两人提前商量好的,造成意外事故的样子,保险公司就可以赔偿了。
“撞车地点是谁选的?”
“杨某选的。当天下午5点多,我到杨某朋友的修理厂取了车子,杨某让我往一个镇上开,一路走一路找,本来想撞路边的树,杨某又嫌树细有弹性怕车撞不坏。后来往回走,杨某讲往高架桥下柱子上撞就行了。刚开始绕了两三圈我不敢撞,后来调整好方向,杨某又站起来帮我稳着方向盘,说不碍事,我们就一起稳住往上撞的。”
杨某的妻子黄某证实:在事发前四五天,杨某和她说起过撞车骗保的事情,因为杨某没有驾驶证,他要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开车去撞,到时候钱对半分,黄某劝不住。
朱某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时你们往桥墩上撞的速度有多少迈?”
“大概七十迈。当时我问三四十迈行不行,杨某说只能撞坏汽车壳子,得七十迈差不多。”
“在计划撞车以及将要往桥墩上撞的时候,你有没有想到会造成伤亡?”
“没有。车上有安全带和安全气囊,当时估计车辆能撞坏,人应该没事的,要是知道能撞死人我也不会去撞了。”
“杨某死亡以后,你有没有对其家人进行赔偿?”
“没有赔偿,是杨某主动找我开车撞的,我也取得了被害人杨某家人的谅解。”
法庭辩论阶段,检察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朱某本应当预见自己的撞车行为可能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
朱某最后陈述称:自己不懂这个行为会犯法,也受到了惩罚,两三年都不能干重活挣钱,以后一定好好遵守法律,不做蠢事了。
车主否认策划撞车
杨某的朋友田某说:杨某在出事前一个星期左右打过电话来,说了撞车子的事,自己一听知道是骗保的,没有答应他。
妻子黄某还证实:杨某还找了自己娘家的哥哥,哥哥也没有答应,还劝他不要做这个事情。
车主陈某没出庭,他在公安谈话的第一份卷宗内容为:杨某曾在汽修厂做汽车修理工,两人关系很好。当天是杨某带人把车子借走的,说是孩子过生日用一下,自己还让他写了借车借条,杨某找来开车的人自己根本不认识。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朱秀芹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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