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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严打涉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伞”

2014年04月23日 11: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3年检察机关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2013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会上,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张本才表示,检察机关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坚决打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伞”。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案件提起公诉54件91人,对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案件提起公诉13件29人,对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案件提起公诉128件176人,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占相当比例。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统计,入选的10个案例中,侵犯著作权案件5件,侵犯商标权案件3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刑事案件8件,民事抗诉案件1件,行政抗诉案件1件。这些案件涉及工业技术、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知识经济领域。

  其中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曾引起国内外媒体关注。2011年9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计算机采购合同,约定中孚信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 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

  本案是全国计算机销售商预装盗版软件获刑第一案。检察机关关于以预装盗版软件数量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公诉意见,最终被审判机关采纳,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介绍,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几个共性: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比较集中,两项加起来大概是98%以上;案件技术含量比较高、专业性强、查处取证难度非常大,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犯罪隐蔽性很强,很多采取单线联系,频繁变换手机和窝点,很难抓到主犯。

  一个新的动向是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随着网民群体日益壮大,网络销售成为主要销售渠道之一,侵犯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利用客户不能及时验货、相关部门监管难等缺点,使这块成为了重灾区,其次就是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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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证据规则待完善 两法衔接需平台

  在回答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问时,最高检侦监厅厅长万春表示,遏制网络售假和侵犯著作权须三方共同努力:消费者应端正心态,不贪小便宜、不知假买假、不点击和在盗版网站消费;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做好衔接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网店,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将严格依法办理网络售假、网络侵权案件。

  “我们要求建立平台,要有专人审查平台上的信息,发现案件已经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就要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万春强调,希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轻微案件以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该在规定期限内上到平台上来,这样公安机关可以从平台上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也可进行监督。目前,这方面还不健全,主要是刑事司法部门对这类案件知情不够。

  万春还提到,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包括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侵犯知识产权这类案件的一些常用的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网络售假案件里面的电子证据非常关键,要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形成共识,对电子证据如何收集、固定、采信、运用,要形成共识和规则,这会有利于对于这类案件的打击。文/本报记者 孙静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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