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两男子抢走姐姐金戒指 弟弟拘禁歹徒被判刑

2014年04月23日 13: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为姐姐的戒指被人抢走,弟弟为替姐姐要回被抢戒指,竟和朋友一起将抢劫者拘禁于房间内,殴打并逼迫两人各交2万元赔偿金。因两人无法交还戒指和赔偿金,弟弟报警同时也被警方抓获。4月22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弟弟曹某豹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7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豹得知其姐姐曹某艳被刘某、李某抢走一个重约4克、价值约1600元的金戒指后,便伙同“阿陆”、“阿洋”(另案处理)在黄江镇黄江大道东方门诊附近抓住并殴打被害人刘某、李某,之后将两人带至某沐足中心。

  当天3时许,曹某豹等人又将刘某、李某带至板湖四街一出租屋。期间,曹某豹等人对刘某、李某进行殴打,造成刘、李身体损伤,同时要求刘、李每人给两万元私了。经鉴定,刘某所受伤为轻伤,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10时30分许,曹某豹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在板湖四街附近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害人刘某等实施抢劫被告人曹某豹的亲属在先,但刘某等人所抢的物品仅价值人民币1600元,而被告人曹某豹以此向两位被害人每人索取人民币2万元,已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途中又曾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并造成被害人刘某轻伤、李某轻微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论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最终一审判处曹某豹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维权要走法律途径,切勿以暴制暴。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曾维亮)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