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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起纠纷男子驾车撞死他人 一审被判死缓

2014年04月23日 14:38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两村之间发生纠纷,屯昌一男子驾驶面包车撞向他人,致1人死亡,2人轻微伤。4月18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成系屯昌县枫木村农民。2013年2月16日零时许,屯昌县高坡村村民符某卿等人驾驶摩托车经过县城世代豪庭门口时与枫木村村民吴某兴等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蹭,双方各自通知多名村民过来处理未果。后经民警劝解,双方各自离开。同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面包车上县城,行至海榆中线中建路口时,接到同村村民吴含(另案处理)电话,得知高坡村多名青年持刀前往枫木村找人后极为不满,当即掉转车头回村。在屯昌县中建路城南砖厂煤气站附近,刘成再次接到吴含的电话,得知高坡村青年已离开枫木村驾车到达城南砖厂附近。此时,前方公路上有四辆摩托车迎面开过来,刘成见状,当即驾驶面包车迎头撞上去,将王某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跟踪而来的吴含也驾驶一辆本田小轿车从后面撞过来,将王某坚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王某已及乘坐在他车上的陈某文,王某坚及乘坐在他车上的谢某均倒地受伤。王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文、谢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刘成当场表示上诉。(记者张惠宁 通讯员程玲玲)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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