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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新规治驾校乱象 变相加培训费最高罚1万

2014年04月24日 13:1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驾校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办法》明确,我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培机构实行等级管理、综合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按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驾校要与教练签合同缴社保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并按照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安排教学活动。驾培机构应当依法与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教练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手续,维护教练员的合法权益。驾培机构在分配教学任务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教练员应当遵守驾培机构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驾培机构应当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培训,禁止使用未取得教学车辆证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教练上岗要统一着装

  学员培训结业时,驾培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教练员不得为非本驾培机构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教学活动时,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监督牌,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涂改、伪造教练员证;随车教学,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辆;应当在许可的本驾培机构教练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从事教学活动;不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变相加收培训费最高罚万元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或未出具培训收款凭证;不履行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学员变相加收培训费用;不按规定使用学时系统;未按规定组织培训;未制定和落实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或者未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

  每天培训时间超规定最高罚5000元

  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未取得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未按照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核定的范围安排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未按规定装置教练车;使用未取得教学车辆证的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练车档案;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在本驾培机构许可外的教练场地从事教学活动。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经营许可证。

  教练索取学员财物可能丢工作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列入不适岗名单,停止其教学工作: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擅自收取培训费用;为非本驾培机构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未按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酒后教学;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

  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从事教学活动时,未随身携带教练员从业资格证;未随车教学。(记者 何佳媛)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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