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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下发规定:十九条措施保障被告人权

2014年04月24日 13:28 来源:河南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提出19条具体措施,全面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工作。记者获悉,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中首个完善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规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介绍,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的要求,新《规定》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去除“犯罪化标签”、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提高审判效率、临刑前会见、行刑文明、减刑假释等十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切实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严格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各级法院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辩护律师在查阅、摘抄、复

  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庭审中,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让辩护人把意见讲完,不得随意打断他们的发言;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采纳与否,要说明并给出理由。

  新《规定》还严格禁止被告人穿着囚服、光着头、坐在囚笼里参加庭审。去除“犯罪化标签”之后,法庭还要提供

  桌椅、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为自行辩护做准备。证人、证言是庭审时重要的证据。新《规定》明确,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必须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人、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刑讯逼供的,法院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审查,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田立文说。

  新《规定》重视保障死刑犯的权利。对判处死刑的罪犯,临刑要告知其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或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必须及时安排会见。执行死刑时,为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避免用枪决方法执行。

  田立文说,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19条保障措施,有利于加强和保障被告人人权,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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