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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携公司商业机密创业 被罚3700万

2014年04月24日 14:0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2013年度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正式出炉。在这10宗案件中,行政、刑事案件各1件,民事案件8件。其中,江西亿铂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此前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成为广东法院唯一一件入选的案件。

  据了解,自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试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审合一”以来,珠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愈发凸显。数据显示,近年来珠海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现成倍增长的态势。2013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03件,审结1456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75%和169%。在刑事案件方面,去年珠海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8件、二审案件3件。记者 吴为 陈晓 通讯员 谭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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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赛纳”被侵权受损2200多万

  2011年初,余志宏等人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志宏等人此前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他们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入自己的公司,以此制定了该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价格体系、欧洲价格体系,并以低于珠海赛纳公司的价格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

  经审计,江西亿铂等公司共向原珠海赛纳公司的11个客户销售与珠海塞纳公司相同型号的产品金额共计7659235.72美元,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705737.03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罗石和、肖文娟、李影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判处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1420万元;判处余志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罗石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李影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肖文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这是广东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形式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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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个体户卖5瓶假酒茅台被判侵权

  2012年6月27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洲分局经检大队会同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到高××经营的珠海市香洲×泰商行进行检查时,查实被告店内存放着待销的5瓶假冒“贵州茅台酒”。行政机关对高××进行了处罚。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作为商行的经营者,采购假冒茅台酒进行销售,严重侵犯了商标人的利益,更影响了“国酒茅台”在世人心中的地位。原告据此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销售的5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位置和规模,及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数量、相关注册商标在全国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等情节,裁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认为,本案被告作为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户经营者,虽然其本案侵权情节较轻,仅仅销售了5瓶假冒“贵州茅台酒”,仍然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体现出司法机关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案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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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多家卡拉OK厅未经

  许可使用歌曲被起诉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其根据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著作权人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管理。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认为,珠海地区多家卡拉OK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卡拉OK经营者赔偿其每部音乐电视作品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珠海地区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提供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歌曲视频点播、播放服务,通过KTV视频点播系统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卡拉OK经营者按每部音乐电视作品1000-2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上述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介绍说,2013年,珠海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1000余件。通过大量系列案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同时通过面广量大的判决提高卡拉OK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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