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朋友借款担保却被坑 被告上法院承担责任
轻率为朋友作担保,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近日,颍上一男子因朋友欠债不还而承担起连带责任。
陆明与王一伟打算合伙购买一辆车,但陆明的钱不够,需要向朋友赵建业借。赵建业答应了,提出要找一个人担保。陆明请王一伟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因为要合伙买车,王一伟当即答应了。
2010年8月24日,赵建业借了8万元给陆明,当时由王一伟拟写了一份借条,陆明在借条上签了名,王一伟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名,但未注明是否对这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可是,陆明借款后没有按照协议及时还款,王一伟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赵建业催促还款没有结果,便将两人告上法院。
近日,颍上县法院判决,因借款条据中未明确担保方式,王一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法院的判决,王一伟不太理解,自己只是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而已,为什么也要负责?
对此,颍上县法院承办法官说,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照此规定,王一伟作为担保人签了字,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陆明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提醒,担保人在为他人债务担保时,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否则要承担保证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颍州晚报 记者 刘越越 通讯员 钮继玲)